平原县出台湿地公园联合保护管理办法

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守护生态底色

——平原县出台湿地公园联合保护管理办法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湿地作为“地球之肾”在维护生态平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切实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平原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20日印发了《平原县湿地公园联合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6年4月19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一、核心亮点:从“单兵作战”到“联合作战”

长期以来,湿地保护涉及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容易出现监管盲区。本次出台的《办法》最显著的特点在于确立了“联合保护管理机制”。根据文件规定,平原县将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这意味着,对于重大、复杂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各部门将不再是“各管一段”,而是将协同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形成执法合力。

二、职责分工:厘清“责任田”,拒绝“踢皮球”

为了确保监管落地,文件在第二章中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的“划界”,明确了各自的“责任田”。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抓总,负责编制规划,办理占用审批、查处非法占用及破坏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负责环境监测与执法,负责生态质量监测,严查排放污染物及违规环评项目;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调度,管理水资源,协调防洪排涝与生态用水,并查处涉水违法。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工程监管,严格审批穿越湿地的交通工程,监管施工范围,防止破坏;属地乡镇(街道)负责日常巡护,落实责任,建立日常巡护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行为。

三、严格管控:给开发建设戴上“紧箍咒”

《办法》在第三章划出了严格的“红线”,确立了“避让”总体原则。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必须将避让湿地公园作为基本原则。明确只有因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防灾减灾等法定情形无法避让的,才允许申请。申请审批必须编制生态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制定湿地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必须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此外,文件还明确禁止了开(围)垦湿地、排放超标污水、过度捕捞、破坏鸟巢等八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四、公众参与:你的监督,也是保护力量

湿地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湿地保护,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并在接到举报后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平原县湿地公园联合保护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具体落实,更是平原县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体现。通过制度的刚性约束和多部门的协同发力,相信平原县的湿地公园将更加生机盎然,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德州日报社融媒编发中心主任  朱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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