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扰乱公共秩序……德州公安公布15起涉疫情典型案例

近期,德州市公安机关坚持对疫情期间违法犯罪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扰乱公共秩序、散布他人隐私、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截至2月7日,共办理涉疫情类案件70起。其中,刑事案件7起,刑事拘留7人,行政案件63起,行政处罚73人。

现公布近期15起涉疫情典型案例,提示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积极支持配合疫情期间各项管控措施,并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护期间社会秩序。

触犯刑法相关行为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1】1月份以来,临邑县理合镇焦某某、临邑城区某小区杜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购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某品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和不同品牌的劳保口罩1万余只,予以销售牟利。2月2日,杜某某、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刑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例2】河南省开封市受害人郭某某在陵城区神头镇张某某处,购买价值 15万余元的假冒伪劣口罩2万余个。1月27日、2月1日,张某某、徐某某(张某某上线)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3】2月3日,经济开发区胡某某从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德城区张某某处,购买价值16万元的假冒伪劣口罩60万只,并在自己所开的某药房对外零售转批。2月3日,张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诈骗罪

【案例4】1月31日,德城区朱某某以销售一次性口罩为由添加受害人张某某微信,待张某某转账后将其拉黑,诈骗0.3万余元。2月4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5】1月29日,德城区受害人史某某通过微信购买KN95口罩被诈骗 2.4万余元。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阻碍执行职务

【案例6】根据宁津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要求,该县党校宾馆于2月2日15时前需腾空作为集中医学观察场所,2月1日至3日,县卫健局及宾馆工作人员多次劝阻辽宁籍住宿者刘某某搬离,刘某某拒不执行,且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刘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案例7】2月1日凌晨1时许,临邑县临邑镇李某驾车途经该县临南疫情检测点时,拒绝下车配合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体温测量及信息核查工作,直接开车加速闯卡驶离。李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已发布的决定、命令

【案例8】2月3日,夏津县双庙镇范某尧、范某荣、范某法、孙某某拒不执行县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关停所经营的棋牌室,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范某尧等四人被公安机关罚款二百元。

【案例9】2月4日,陵城区于集乡苏某文、苏某宝、苏洪某、苏某明在明知县政府通告要求的情况下,仍在家中聚集打麻将赌博,且期间均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苏某文等四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

【案例10】1月27日8时46分,乐陵市丁坞镇殷某某为取乐,在微信朋友圈里传播含有“看到了吗?封了村,我们要去传播疫情,把这个病毒传播给天下所有的人”等内容的小视频,随后被转发至多个微信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殷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案例11】2月5日17时许,夏津县新盛店镇李某某酒后在村劝返点出入时,不听劝返点看管人员劝阻,拒不登记信息,并推搡看管人员,先后两次推倒劝返点的桌椅,将牌子横幅等物品推倒在地,随后又借故到镇政府内大声吵嚷。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

【案例12】1月27日13时许,王某某在微信群名为“看群规宁津便民信息二手物品群”的500人微信群内散布“保店镇某村一名63岁的男子患心脏病,因疫情封路导致救护车进不来,人因延误病情死亡”的虚假信息。1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罚款五百元。

【案例13】1月30日,齐河马某某在QQ群内发布“昨天山东某市死一个,某市死一个,现在两个城市都不显示死亡了”的虚假信息。1月30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14】2月2日,艾某某驾车到运河经济开发区某小区门口,不听小区物业保安 “防疫期间外来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劝阻,仍驾驶车辆顶撞保安试图强行闯入,后又将车辆堵在小区进口处阻碍其他车辆通行。艾某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九日。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犯他人隐私

【案例15】1月27日,齐河县晏城街道办李某用其微信号在群昵称“旗馨园东区业主群”发布“晏城街道湖北武汉返乡人员管理摸底登记表”,表格中涉及武汉返乡人员的社区、姓名、联系方式、现住址等隐私信息。1月2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罚款二百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_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来源|德州公安融媒体中心
编辑|苗欣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