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成功抗诉一民间借贷纠纷案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通讯员田园)
手里有15万元借款凭证,但可查支付记录仅有97850元,在这种情况下,官司该咋判?近日,德城区检察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请抗诉。原案件中,原告手中借条与支付记录不符,不足以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15万元现金,认定被告只需还款97850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0年6月25日,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杨某、朱某三人签订了15万元的借款条及借款协议,该借款条及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利息。因三人未曾还款,蒋某就此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还款本金15万元和违约金。但王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发现借款条及借款协议签订当日,蒋某向王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转入77850元。另王某自认,当日收到蒋某交付的现金2万元。但蒋某在原审开庭及在检察机关询问材料均称借款本金是15万元,且是当场交付的15万元现金。蒋某向王某、杨某、朱某实际交付15万元现金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中蒋某仅提交了借款条及借款协议,并未提交款项的来源或者财产变动的情况,不足于证明蒋某已经向王某等三人支付了15万元现金。原审法院在被告三人未到庭参加应诉的情况下,仅仅依据三人在借款条上签字并加按手印即认定借款15万元现金的事实成立,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
王某在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时,提交了蒋某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建设银行帐户转款77850元的转账凭证,属于新证据,且足于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蒋某向王某等三人交付15万元现金的基本事实。
经由法院再次审理,于近日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判决,认定王某、杨某、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蒋某借款本金97850元及逾期违约金,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至此,王某、杨某、朱某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