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6月21日上午,德城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对王某军等4人恶势力寻衅滋事案和关某民等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其他集团成员已判刑)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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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军等4人恶势力寻衅滋事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作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某村原村两委成员,在该村拆迁、回迁安置过程中,与董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受王某军指使,对他人进行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

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赔偿了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对王某军、王某民、董某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王某军、王某民、董某、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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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民等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其他集团成员已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与王某宇等人,多次对他人进行恐吓,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王某宇、关某民、李某林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王某宇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宇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国所受损失,被害人张某国对王某宇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对关某民、李某林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关某民、李某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德城区法院不断巩固和扩大工作成果,持续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两起涉恶势力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有力打击和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对黑恶势力进行打击的高压态势。今后,德城区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上再提高、摸排上再深入、打击上再发力,为社会经济发展、生活环境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董建新 通讯员|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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