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明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平原县1月2日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征收标准、缴费流程及监管机制,新规将于2025年2月2日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平政发〔2021〕29号、30号文件。

进一步明确征收边界。凡在城市中心城区及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需缴费。该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项目红线外道路、桥梁、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严禁重复收取配套费用。

精准统一细化征收标准。结合平原县实际和历史沿革,参照其他兄弟县市征收标准,制定了覆盖全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更有利于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根据征收区域和项目类型不同,分别制定征收标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221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仓储用房,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在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110元/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生产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15元/平方米;仓储项目(仓储用房,不含配建的办公、宿舍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为60元/平方米。既兼顾不同设施配套的实际需求,又最大限度保持政府非税收入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平衡;重点倾斜实体项目,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发展实体经济。

民生问题无小事。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开展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办法》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费用将由县行政审批局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统一征收,直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对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依法追责。

同时,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办法》明确规定: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2025年2月2日后新开工项目一律适用本标准。

县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通过分类定价减轻实体经济负担,同时强化资金闭环管理,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城市品质提升”。企业和市民可通过县财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咨询具体细则。(德州日报社融媒编发中心主任 朱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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