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动态管理,《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近日,我省印发新修订的《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绿色矿山的建设与申报、评估与核查、监督与管理等工作,加快推动山东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将资源开发对矿区及周边环境生态扰动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根据《办法》,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新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建设运行,由出让登记机关在采矿权出让时将相关要求、时限和违约责任纳入出让合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生产矿山、改扩建矿山应因地制宜,结合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加快升级改造,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与采矿权人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合同等方式,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要求。

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各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实地核查和社会举报认为存在绿色矿山建设方面问题的矿山,经查实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但能够限期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期满完成整改经有关部门复核认为满足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保留绿色矿山名录。经复核超期未完成整改,符合移出绿色矿山名录情形的,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同级相关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同意后,取消绿色矿山称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张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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