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不得含有这些内容

为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1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在标牌、招贴、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简介、用途、导向、指示指令、限令禁止、警示警告等信息的标记。

《规定》要求民用机场、民用港口、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国际化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涉外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有对外交往和涉外服务功能的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医疗、酒店、餐饮等场所,使用外语标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提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外事工作的部门负责下列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应当符合合法性、必要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的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的;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的;歧视、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传播宗教极端思想,或者宣扬邪教、迷信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

(大众新闻编辑 武宗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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