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湿地保护条例,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化建设

海报新闻记者 辛振东 济南报道

湿地是地球之肾、生命之源,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上的三大生态系统,在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物、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碳循环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2月3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加强湿地保护法治化建设,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情况。

记者了解到,山东区位优势独特,地跨黄河、淮河、海河、小清河和胶东五大水系,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形成了丰富独特的湿地资源。山东全省湿地总面积2799.56万亩,拥有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等独特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董瑞忠表示,近年来,山东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在推动完善湿地保护法治体系方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推动山东湿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统筹推进。先后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特别是今年7月25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条例》作为山东湿地保护领域统领性的地方性法规,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推进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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