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驾驶”不能成为醉驾挡箭牌

随着汽车智能驾驶功能普及,有人产生疑惑,醉酒开车,如果开启智能驾驶功能,是不是对交通安全的危害小一些?一旦被查,是不是能处罚得轻一点?

案例: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男子被依法刑拘

近日,闫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闫某本想叫代驾,可转念一想,时间这么晚了,路上也没有什么车,加上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有智能驾驶的功能,可以自动躲避障碍和保持车距,应该没有什么危险。于是,闫某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了。刚开到一半,闫某驾驶的车辆就遇到民警设卡拦截检查。经检测,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于是,闫某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并被诉至法院。

说理:酒后智能驾驶不得从轻判处,驾驶员同样担责

醉酒驾驶机动车理应构成犯罪,可法庭上,闫某一方提出,如今智能驾驶技术相对成熟,能够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因此,闫某即使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对闫某从轻判处。

这样的辩护有道理吗?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后开启智能驾驶依然算酒驾或醉驾,只要人在驾驶位、车辆发生位移,即便智能驾驶系统在工作,驾驶员也应承担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只要喝酒后启动车辆上路,就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义。

因此,闫某启动智能驾驶功能,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闫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刑法》第133条第2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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