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秒看完一整集、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短视频“切片”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的选择。如果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作品进行创作甚至直接“搬运”,可能构成侵权。
现实案例
上传150条电视剧片段博取关注,片方将男子告上法院
近日,某电视剧在全网热播,原告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取得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播放期间,李某在某视频网站上传了150条电视剧片段,并设置成合集传播,每个片段时长从几十秒到几分钟不等。
“李某的行为吸引大量用户点击观看,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版剧集播放造成影响,侵害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李某借此获取了大量关注、点赞和分享,可能存在非法收益。”获取授权的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官说理
不论是否盈利,均不得未经许可擅自“切片”
“影视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随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该作品。”法官表示,“李某未经许可擅自将热播剧以‘切片’短视频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法官介绍,即使“切片”短视频的传播者并非直接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流量,也不能改变其侵权的本质。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影响力、侵权短视频的数量、侵权发生时间与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酌定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同时,要求李某立即将相关作品删除。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1194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