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杨鸣宇)9月23日,市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召开,邀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对《德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解读,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中明确了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能通过住所标准化地址库在线查验的,适用于申报承诺制;但不能共享获取地址在线查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异企业、住所属于住宅、已被提出异议的地址及其他等6类情形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仍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规定了住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明确了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各类市场主体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的具体形式,梳理了免于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和用于替代不动产权证书的材料形式。
《实施细则》中提出了便利化登记措施。提出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集中注册地备案”等便利化措施,明确“一照多址”适用范围,“一址多照”适用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集中注册地备案”方式登记可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对于经营电商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规定了相关部门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与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审管衔接工作;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问题。
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是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细则》可以合理释放场地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经营,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有利于加深企业群众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提升企业群众办事的便捷度、体验感和满意度。
记者了解到,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但能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的,也可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二是法院对房屋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三是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四是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中注册地备案回执。对于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且无法提交上述规定材料的房屋,可由县(市、区)相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针对全市创业孵化基地、产业园区、大型商超等集中注册地管理方经常遇到的“重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经常到相关部门“重复开具房屋使用证明”的问题,市审批服务局按照“自愿、实用、便捷、高效”的工作思路,在省内创新推出了“经营主体集中注册地备案”改革。凡是通过备案审核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与备案地管理方签订的入驻协议,即可办理住所登记手续,不需要再重复提交房屋使用证明材料,做到了“一次备案、重复使用”,有效降低经营主体办事成本,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目前,全市已备案集中注册地79处,备案标准化地址1.59万个,2580家经营主体享受到改革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