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依法抗诉为企业挽损252万元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高忠祥郭迎春)“我们已经全面复工复产,订单充足,产销两旺,感谢检察官挽救了企业。 ”6月16日,德州东方科技公司厂区内一片繁忙生产景象。然而,这家企业却曾因一场合同纠纷导致经营受阻,通过检察官依法抗诉,维护了合法权益,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东方科技公司曾与大力设备公司签订压力喷雾干燥机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880万元,并约定分期付款节点。后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产生争议,大力设备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将东方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东方科技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4万元,驳回大力设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大力设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设备买卖合同,东方科技公司支付对方252万元货款,大力设备公司补齐未到位设备,东方科技公司退还剩余设备。东方科技公司不服判决,但由于无法提供关键证据,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申请。

2019年4月28日,东方科技公司依法向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受理该案后,市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案团队,一方面安抚公司相关人员情绪,一方面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研判,引导东方科技公司提交难以获取证据的相关目录及线索。

检察官经认真审查发现,东方科技公司与大力设备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付款节点与设备实际安装进度及其工程造价不一致,针对这些争议焦点,东方科技公司又难以取得相关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检察官深入辽宁、泰安等地找工程施工方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调取新证据30余份,制作调查笔录10余份。同时,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就本案中合同继续履行和合同解除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划分与价值判断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

2019年7月18日,市检察院依法提请省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并提交了相关补充证据。2020年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对该案作出改判,为东方科技公司挽回经济损失252万元。

检察官介绍说,由于合同出现争议,双方涉案企业经营均遭遇重创,企业负责人在今后的合同签订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明确交易细节,从而在经营中实现双赢、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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