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61万双山寨名牌鞋 13人被检察机关送上被告席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通讯员高忠祥

100多万条的网络数据、涉案金额数千万元、全国10余个省市出现山寨“VANS”硫化鞋……这是一起典型的危害外商知识产权案件,犯罪系统错综复杂,且涉及村民融资,办案过程中困难重重。经过4年多追踪、调查,夏某、夏某强等13人组成的庞大犯罪网络浮出水面。近日,这起由德州警方和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打击制假售假典型案例。

1一条售假线索,牵出千万元大案

这起制假售假案的口子是在2016年9月被撕开的。当时,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从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门获悉一条线索:德州的袁某利用淘宝网店,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销售额已达11万元,且还在不断售卖。

谁也没想到顺着这条线索查下去,背后竟隐藏着如此庞大的制假售假犯罪系统。德州经侦民警层层调查,逐渐理清了案件来龙去脉。

早在2013年2月,夏某、夏某强在湖南省益阳市开办某制鞋厂,夏某强系法定代表人,夏某主要负责生产等日常经营工作。二人在未取得美国范斯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大肆生产并销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逐渐发展至网络销售“一件代发”的模式,全国多地多人均参与售假,且他们均知道这些鞋为非法伪造假冒产品。

2改进制假技术,销量快速增长

鞋厂成立之初,各员工之间分工较为简单,夏某邀请李某来负责假冒VANS鞋商标和图案的丝印工作,每月保底工资1.5万元,另按制造数量计酬。负责销售的袁某、贺某雇佣客服人员李某玲、梁某敏利用电商平台、微信、QQ等方式大肆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

这些鞋储存于长沙市宁乡县仓库内,由贺某平(贺某之父)在明知袁某、贺某销售假冒名牌鞋的情况下帮助租赁、管理仓库,接收客户退回的假鞋。客服人员在网上接单后,将客户信息及收货地址发送给宁乡县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具体发货。

2016年2月,鞋厂聘请懂技术的郭某令担任生产厂长,每月工资1万元,负责提高假鞋的产品质量,山寨鞋销量快速增长。经审计鉴定,2015年8月至2018年1月,该鞋厂共生产并销售假冒VANS品牌的硫化鞋61万余双,销售价值2600余万元。其中,郭某令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担任生产厂长期间参与生产假鞋52万余双,价值共计2300余万元。

3销售渠道多样,“一件代发”模式畅销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这起制假售假案中,销售商们售假渠道多样,包括QQ、微信群、网店、实体店等多种形式,是典型的“一件代发”案。

2014年4月以来,袁某、贺某通过网络销售假冒VANS鞋23万余双,销售数额1300余万元,未销售2.8万双,价值共计110余万元。其中,袁某、贺某雇佣贺某婵帮助经营广州市越秀区某实体店售卖假冒VANS品牌运动鞋7000余双,销售数额约28万余元;雇佣李某玲2014年2月以来担任网上销售客服,帮助销售假鞋,销售数额约380万元;雇佣梁某敏2016年4月以来担任网上销售客服,帮助销售假鞋,销售数额260余万元。

2015年1月以来,袁某辉先后使用多个昵称,在网上售卖假冒VANS品牌的运动鞋,经营模式以“一件代发”形式为主,即其在上线袁某、贺某处购买假鞋,并将客户地址发给袁某、贺某的客服人员,由仓库人员通过快递物流实际向客户发货,袁某辉从中赚取差价。经审计鉴定,袁某辉销售假鞋6600余双,销售数额37万余元。

2015年初以来,方某杨在明知情况下多次在袁某、贺某处购进假鞋,采用“一件代发”的形式,通过QQ、微信大肆在网上售卖。经审计鉴定,共销售假冒鞋1.3万余双,销售数额72万余元。

2016年6月以来,陈某易在明知情况下多次在袁某、贺某处购进假鞋,通过QQ、微信大肆在网上售卖。经审计鉴定,共销售假鞋9700余双,销售数额54万余元,侦查机关扣押未销售的假鞋751双,价值2.9万余元。

4被告态度反复,办案过程困难重重

因大量假冒VANS鞋通过网络销售到德州,德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线索后,经过深入经营、研判后立案侦查。

2017年11月,德州经侦支队果断出手,首先将犯罪嫌疑人袁某抓获归案,查货部分假鞋。2018年1月,办案组人员兵分三路,分别赶往广东、湖南、陕西等地,一举将嫌疑人全部成功抓获,捣毁制售假鞋窝点3个;2018年1月12日,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袁某、贺某、夏某、夏某强4人押解回德州。

在审查中发现,贺某的认罪态度时有反复,后期甚至称没有参与销售假鞋,而且涉案鞋厂向村民融资,依法扣押的几千双假鞋及制假设备运输出村时被当地村民阻拦。

为固定关键证据,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引导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手机中查找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主观明知;另一方面,引导侦查人员协调当事人授权,网上拍卖、折价处理该厂部分非涉案设备,弥补村民损失,保障涉案物证安全。

5宽严相济,依法审判不法分子

2019年11月3日,禹城市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判处夏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郭某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李某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判处贺某平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贺某婵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李某玲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梁某敏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方某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陈某易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袁某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上十三名被告人均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表示,此案办理中注重宽严相济,审查批捕阶段,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贺某等不予批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袁某辉、陈某易捕后认罪态度发生较大的变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全部涉案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根据该类案件特点,着重针对立功等情节开展释法说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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