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王志冕)12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介绍《德州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为我市第5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共八章六十五条,主要包括明确养老服务发展方向、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推进医养有机结合、着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7方面内容。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慧晶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养老机构、基层社区、志愿者组织以及不同年龄阶段和健康状况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意见建议。同时,为提高审议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实行了三审制。“这是我市首次实行三审制。从‘二审’到‘三审’,背后凝聚着更深层次的调研、更充分的审议和对条文更严谨细致的修改、完善。”刘慧晶说。历经1年多时间,9月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予以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德州实际,对全市养老服务工作作了顶层设计。明确养老服务原则,清晰界定了各方面的养老责任和互补机制。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即“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推进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理清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思路。

在推进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条例》对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设定了3个标准。即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镇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镇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为确保规定配置标准落实到位,《条例》明确提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

记者了解到,将农村养老单独成篇是此次立法的一大特色。《条例》明确市县两级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推进以区域性养老机构为中心、以互助养老服务设施为网点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针对农村老年人不同养老服务需求,设定了不同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围绕解决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不足、年龄结构偏大、供需结构不平衡等问题,《条例》也作出相应规定。此外,《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的要求。“志愿者或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可根据其养老志愿服务时间优先优惠享受到养老服务。这一举措能够更好地鼓励志愿者参与养老服务。 ”刘慧晶说。

发布会上,市民政局局长李淑华承诺,将全面梳理并牵头制定《条例》配套政策,为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提供政策支持。同时,继续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城镇、乡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提升养老管理和护理人员服务水平。完善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普惠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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