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部分重大疾病异地就医简化转诊手续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王风林)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规范异地就医办理程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市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并于本月起实施。

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员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外或异地安置(工作、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回我市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医疗行为。根据要求,限于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因素办理异地转诊,需由本市二级(含)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确需转院治疗的,医疗机构登记参保人转院信息,并推送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参保人须在异地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

以下重大疾病简化转诊手续,可直接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间放宽到出院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心脏(心血管)手术、脑颅(脑血管)手术,肠梗阻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法定传染病等重大疾病,及121种罕见病。

不属于上述所列情形,但参保人坚持转外就医的,可在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联网直报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个人首先自负比例较办理正常转诊手续增加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20%。同时,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异地急诊等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与该情形一致。

参保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纳入异地安置(工作、长期居住)备案范围:异地安置人员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回执单或其他异地居住证明材料之一的,给予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对不能及时提供上述异地长期居住材料的,参保人书面承诺异地居住连续6个月以上的,给予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提供异地工作证明,给予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在我市参保缴费的大中专学生(含技校)因病需在家庭居住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参照异地安置人员管理。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今年年底前将合并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王风林)

据山东省政府网站消息,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我市将于2019年12月底前,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根据要求,今年11月上旬,我市要建立由医保、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参与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推进机制,负责研究解决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11月下旬,要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要求,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制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并报省医保局备案。2019年12月上旬,要制定经办操作规程,确保新旧制度顺畅衔接、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按时足额给付;推进生育定点机构协议管理。2019年12月中旬,要完成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19年年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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