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房屋莫名被查封?别慌,可能因房屋未及时办理登记,而被当成房屋出卖人的财产进入了执行程序。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维护合法权益。
现实案例
未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所购房屋被查封
赵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全款支付购房款并取得置业公司收据,实际占有房屋多年。
2023年,某电梯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产生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依法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的涉案房产,其中就包括赵某已购的房产。
原来,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截至2024年11月,赵某及其配偶、子女并未给该房产办理不动产登记,名下均无不动产信息,因而该房产作为置业公司财产,也在查封之列。
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强制执行。
法官说理
签约时间、购房用途和价款支付数额是判定关键
经查,赵某与某置业公司在法院查封涉案房产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赵某提交的收据显示其按照房屋实际测绘面积支付了全部价款,符合“价款支付超过50%”条件。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赵某及其配偶、子女名下均无不动产信息,满足“唯一住房”的法律要求。综上,赵某对涉案房产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购房后应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则应妥善保存相关材料,若遇纠纷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 (记者李智群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349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民法典》第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