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数据条例》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等行为划定红线

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

鼓励自然人依法将其个人信息相关数据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数据创新应用

加强数据权益保护

明确数据处理者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规则和要求,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促进数据流通交易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市场建设

9月23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数据条例》,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会后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和重点内容。

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刘东生介绍,我省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扎实开展国家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数字强省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同时,数据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要素价值释放还不充分,数据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条例围绕推动数据要素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统筹考虑产业发展、权益保护、流通利用、安全管理等方面,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为推进数字强省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要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相关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加强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鼓励自然人依法将其个人信息相关数据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数据创新应用。

在加强数据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对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分类别、分场景作出规范界定,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条例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衔接,明确了数据处理者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数据的规则和要求,并对数据爬取、算法歧视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

在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方面,条例明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市场建设,采取开放、合作、交易等方式开展数据流通活动。一体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健全公共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推动数据及时完整回流,确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制度。条例对数据提供方、需求方以及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交易行为作出规范,保障数据流通活动依法开展。同时,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提升数据跨境流动便利化水平。

在促进产业发展与应用方面,条例要求,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数据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条例明确了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对重要数据的具体目录确定和风险评估作出要求。条例还要求,要从算力资源布局、数字人才培养、包容审慎监管、数据市场信用管理、化解争议纠纷等方面,完善数据发展和治理的保障措施。

省大数据局副局长綦琳表示,将积极履行统筹协调职能,会同各级各部门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加快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不断开创数字强省建设新局面。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刘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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