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报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要求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网信部门报送合规审计情况。

二、报送时间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

三、报送方式

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报送工作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情况报送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报送合规审计情况有关材料,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四、法律责任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并报送合规审计情况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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