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的通知

根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为指导和帮助我省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开展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在地为山东省且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二、备案时间

(一)自2025年6月1日起,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的,应当自数量达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

(二)2025年6月1日前,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已经达到10万人的,应当在2025年7月14日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备案信息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材料

应按照《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基本情况表电子版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情况备案表电子版

(三)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电子版

(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原件或影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

(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七)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八)承诺书(加盖公章)扫描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

四、备案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采用线上方式。请直接访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https://grxxbh.cacdtsc.cn),按照系统首页提供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备案系统填报说明(第一版)》,准备相关材料并履行备案手续,也可从中国网信网(https://www.cac.gov.cn)首页“全国网信政务办事大厅”栏目访问“个人信息保护业务系统”。

五、咨询方式

联系电话:0531-51771297(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咨询请明确告知备案主体信息。

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6月6日

(来源:山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