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退役安置、就业创业等,山东出台法规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5月22日下午,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这是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涵盖退役安置、就业创业、优抚褒扬、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山东是革命老区,驻军大省、兵源大省、安置大省、双拥大省,现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370余万,居全国首位。省退役军人厅副厅长梁建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退役军人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解决;我省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守正创新,围绕工作中存在的堵点、漏点、痛点,总结提升我省退役军人保障各项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统筹兼顾,全力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就业、抚恤优待等服务保障工作,同时注重将服务保障与教育管理相结合,引导退役军人继续发扬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既强调尽力而为,又坚持量力而行,不贪多求全求高,积极创新制度设计、精准施策。”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共7章62条,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围绕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和安置,条例规范了退役军人接收安置程序,对人事档案接收审核、安置地调整、退役军人报到等作出规定,建立退役军人报到办理事项清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集成服务。加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对安置原则、安置岗位计划、具体安置岗位、配偶子女随调随迁、安置结果备案以及待安排工作期间待遇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加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条例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下岗失业退役军人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照规定予以补贴;政府投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军人创办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

强化抚恤优待和褒扬激励落实。条例明确,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规范制定优待目录清单,明确优待事项和适用范围。条例对退役军人在住房、医疗、养老、市内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应当享受的优待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还提出,要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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