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酒店与民宿预订进入旺季。“预订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这类条款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案例 酒店设置限时条款,消费者订房两小时申请退款被拒
不久前,鲁女士计划赴某市游玩,于是通过某平台预订了两周后某酒店房间,并在线支付了1281元的住宿费。然而订完酒店,鲁女士发现去该市的车票已售罄,于是她赶忙申请取消酒店订单,此时离预订仅过去两个小时。
可酒店一口回绝了她的退款要求。理由很简单,预订页面上写着取消规则:“预订成功30分钟后不可取消,取消需全额扣款。”
鲁女士觉得很委屈,此时离入住还有两周,即使取消,酒店完全有可能把房间重新订出去,根本不会有损失。多次协商无果,鲁女士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住宿费。
说理“格式条款”不得一刀切,酒店依法退还部分费用
法官表示,本案中,鲁女士通过网络平台预订酒店房间,但酒店是直接提供住宿的合同主体,鲁女士支付的住宿服务费也由酒店实际收取。因此,鲁女士与该酒店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就本案而言,鲁女士出于不可归咎于服务提供方的原因提出退订,客观上违反了约定,会对酒店产生一定影响。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酒店在明知消费者已无法履约、损失又尚未实际产生的情况下,应积极主动协调,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非直接主张与实际损失不符的、过重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情判令酒店退还1000元。
法官表示,酒店预订条款由平台或酒店单方拟定,消费者无法协商修改,属于民法典上的“格式条款”。此种条款不应一刀切地认定有效或无效,而要考虑条款设置是否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应进行综合判断。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590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