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养老金融”诈骗陷阱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虚拟货币等名义,以“高回报、无风险”等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

针对老年人推出“旅居预付卡”等产品,引诱群众入局

沈某峰组织招募周某标、李某等人设立某集团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在多地开设养老旅游酒店、度假别墅等项目,并招揽业务团队,通过旅游宣讲会等方式推销养老、旅居类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获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公司打着“养老金融”的旗号,针对老年投资人推出“旅居预付卡”“养老公寓”等产品,宣传可以获取高额利息,享受高质量养老、旅游服务。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资金安全和养老保障等需求,引诱大量老年人陷入骗局。

说理

切勿轻信“高收益”承诺,守好养老“钱袋子”

办案人员提醒,社会公众应增强风险意识,不轻信“高收益”承诺。警惕“高回报、无风险”宣传,面对“免费旅游、低价旅游”等福利,保持理性,守好养老“钱袋子”。

同时,应核实养老机构服务资质,警惕“预付费”陷阱。在选择养老机构时,注重检查企业营业执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证件,确认企业有提供养老服务的合法资质。同时警惕购买“预付费卡”等支付方式,预付资金在监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安全隐患。

此外,老年人在理财、投资前可向民政、金融监管部门咨询,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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