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订房遇“空单”责任谁来担?

近年来,线上预订门票、酒店成为热门选择。然而,若显示预订成功,临行前却被告知“已无房型”,责任谁来担?近日,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空单”纠纷。

现实案例

临行前被告知酒店没有预订房型,消费者索赔遇难题

近日,孙先生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APP平台预订某酒店的“典雅家庭房”1间3晚,总价3500元。随后,孙先生收到确认短信,平台显示预订成功。

然而临行前,孙先生却接到某科技公司客服打来的电话,称负责该酒店预订服务的某旅行社未及时提报相关信息,导致平台更新不及时,孙先生预订的房型已不存在,要求取消订单。此后,孙先生向酒店询问订单情况,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已无此房型,酒店也没有孙先生的预订信息。几天后,孙先生收到短信,称其酒店订单取消,已付房款全部退回。

孙先生认为,某科技公司行为属于欺诈,侵犯其合法权益。某旅行社作为酒店预订服务方也有责任,遂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庭审现场

放任错误信息在平台展示,旅行社有重大过失应担责

某科技公司认为,APP平台在显著位置展示商品、服务来源,并对服务商信息进行了公示,用户可以明确感知酒店预订服务的提供者为某旅行社。按照协议,孙先生下单后,某旅行社负责与酒店核实房源,某科技公司仅负责通知下单成功或取消订单,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多次以页面展示、超链接提示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涉案酒店是预订服务提供方,尽到了告知义务,欺诈诉讼请求不成立。某旅行社通过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酒店预订服务,但其在无法确定数据信息、展示内容是否真实情形下,放任错误信息在终端平台展示,其行为明显存在重大过失。结合订单价格、消费者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法院判决其按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倍进行赔偿,当事各方表示认同。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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