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代表了婚姻方诚信求娶和对未来婚姻关系承担责任的意愿。然而,如果形成攀比,以“金额”论感情,不仅违背初衷,也会使双方家庭背上沉重包袱,甚至埋下法律隐患。
现实案例 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分手”后彩礼该归谁?
近日,某法院受理一起彩礼纠纷。该案中,刘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刘某交付了20万元的“三金”彩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订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刘某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并因此产生激烈矛盾。为促使两人和好并尽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的父母又陆续以彩礼名义交付给李某5万元。
然而,事情并没有像刘某父母预想的一样,李某接受这些财物后仍然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并解除了与刘某的婚约。刘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所有彩礼。
庭审现场 符合彩礼返还情形,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在调解中,刘某认为,双方婚姻关系既然没有存续,彩礼理应退还。李某则表示,是刘某对婚姻不忠,因而导致感情破裂,因此拒绝退还。
法官表示,根据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案符合返还情形。但考虑到刘某行为对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应当给予部分精神补偿。最终,李某同意全额返还彩礼,刘某给予相应精神补偿,此案圆满化解。 (记者董建新整理)法法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