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检察院“不起诉+普法”护航民企发展

“现在厂区整体环境有了很大改善,有隔离区专门处理生产垃圾,多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我们规范经营管理,企业得以更好发展。 ”7月16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到辖区某玻璃有限公司回访调研,该企业负责人感慨道。

去年11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某玻璃有限公司深加工车间主任靳某某、车间带班长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办案检察官查明,靳某某、王某某多次授意或默许车间工人将冲洗喷枪产生的含釉料废水、残渣随意倾倒至公司西北角土坑,总倾倒量约129公斤,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靳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发后,该公司负责人及时联系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污染土地和有害物质进行安全处置。 2020年4月,经专门机构检测分析,确认倾倒区固体废物已清挖完毕,土壤质量恢复原样。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该公司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和困难,如果起诉到法院,将对企业信誉和经营状况造成进一步伤害。考虑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倾倒区固体废物已清挖完毕。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依法对靳某某、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避免“案子办了,企业垮了”,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案结事未了。办案检察官结合办案发现,该公司生产管理过程存在很多问题:危险废物存放场所不达标,环保设备、污染治理投入不足,车间管理、废水废渣的处理等制度不健全,大多职工不知道随意排放废水废渣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检察官主动释法明理,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围绕强化经营管理、加大对环保设备资金投入、加强厂区绿化等方面,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及时跟进问题整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近年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省、市重大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开区检察院立足职能,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线上、线下”一体化企业服务中心为平台,结合企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完善服务保障意见,依法严惩阻碍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犯罪,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今年以来,该院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和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4件,深入走访企业20余家,监督重大项目招投标33次,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5家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审核兑付,提供法律咨询30余人次。“我们始终秉持‘办案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司法理念,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工作方法,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设立企业律师服务中心,定期开展‘走进企业、服务企业’普法宣传活动,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水平和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长冯爱民说。

□本报记者董建新本报通讯员王延丰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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