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赵祜昊见习记者郑华娟通讯员张群)
记者在宁津县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宁津某家具厂于3月21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原告张再秋诉称,2018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宁津某家具厂合伙经营客厅家具,原告共投入资金30万元,后于2018年5月21日达成退伙协议,约定被告分30个月退还原告所投入的资金,但协议达成后被告一直不按双方约定履行退伙协议,余款27万元拒不退还,根据双方约定,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18年8月17日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调解,被告于2019年10月20日前退还原告款项200000元。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交该款,一直不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宁津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时汇报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21日将被执行人宁津某家具厂列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