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解除装修合同要付1.7万违约金?
律师:格式合同未有对装修公司不利解释不合理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见习记者王风林)
8月30日,市民崔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220000反映,她向城区一装修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后,双方发生了纠纷,崔女士打算终止合同,但对方以崔女士违约为由,要求她支付17000元的违约金。
据崔女士介绍,此前她在新华路一小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7月14日,一家装修公司通过电话联系到她,表示可以提供免费的装修效果图。此后,该公司的设计总监、业务员等四人向她轮番介绍公司的实力,表示将提供最优质的建材和专业的设计。同时,表示公司最近有优惠活动,但将在当天截止。
当天晚上7点左右,双方签订了装修合同,崔女士按照对方要求支付了26000元的装修首付款。但是在此后的沟通中,装修公司还要崔女士另行承担砸墙费,同时在之前价格基础上还要再收取购买阳台、厨房瓷砖等费用。
崔女士对此十分不解,去装修公司询问时,经办业务员解释,本意就是装修合同中注明的费用并非全额费用。崔女士再三去装修公司反映情况,但公司还是坚持另行收费或者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但要扣除违约金。
崔女士认为,装修工作因尚未开始,便要求终止合同。而装修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变更一项中提到“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如果甲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需向另一方支付减项金额20%的违约金。”装修公司提出,虽然工程还没开始,但崔女士也应支付违约金。
崔女士是否要向装修公司缴纳违约金呢?对于崔女士的疑问,德州晚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永华表示,装修公司使用的合同是装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对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当做出对装修公司不利的解释。也就是,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已经包括了房屋全部的装修,公司让客户在另行增加费用是不合理的,客户无需付费。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根据现在装修公司没有进入施工现场也没有购买装修所需材料的情况,直接按20%的标准要客户承担违约金,是不妥当的。
因此,在这次纠纷中崔女士有权终止该合同,并且有权利讨回所有首付款。另外,装修公司在没有开始施工的情况下,仅凭格式合同就要求崔女士承担装修全额费用20%违约金,更是缺少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