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黄河国家战略的法治保障

徐良

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新方向、新要求之下,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先后出炉:2021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21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接下来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21年10月22日下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座谈会着眼于“深入推进”,强调要科学分析当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形势,把握好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问题。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指出,黄河流域最大的矛盾是水资源短缺,最大的问题是生态脆弱,最大的威胁是洪水,最大的短板是高质量发展不充分,最大的弱项是民生发展不足。黄河生态环境问题,“表象在黄河,根子在流域”,因此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共同抓好黄河大保护,按照《纲要》部署,统筹规划安排黄河上、中、下游不同地段修复建设。上游着重加强水源涵养能力,中游多举措抓好水土保持,山东处于黄河下游,主要着力点在推动下游湿地保护和生态治理。修复黄河三角洲湿地,创造条件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等生态补水工程,扩大自然湿地面积;建设黄河下游绿色生态走廊,统筹河道水域、岸线和滩区生态建设,确保河道不断流;合理划分滩区类型,因滩施策、综合治理下游滩区,统筹做好高滩区防洪安全和土地利用。

强化立法保障。在国家系统梳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之时,山东省也要深入开展黄河保护治理立法基础性研究工作,适时启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工作,将黄河保护治理中行之有效的普遍性政策、机制、制度等予以立法确认。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以法规、规章形式界定各方权责边界、明确保护治理制度体系,规范对黄河保护治理产生影响的各类行为,坚决杜绝和避免“立法放水”情况。研究制定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法规、规章制度。

强化执法保障。充分利用信息科学技术,提高发现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问题的能力。创新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水利与相关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常态化,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黄河流域地跨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等9个省(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财政、林草、水利,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对于执法主体多的情形可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于执法主体空缺的,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执法主体,消除执法空白。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为目标,推动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作共治,将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刑事检察、司法审判及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共同抓好大保护,共同推进大治理。

强化司法保障。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责任担当。司法机关要积极探索构建流域司法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强化工作协调联动,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推进流域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全方位提升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质效。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要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加强流域内集中管辖法院内部以及集中管辖和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审判机制,立足流域内生态环境治理需要,配合构建沿黄河9省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流域内各地方法院之间在立案、审判、执行方面的工作协调对接。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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