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饱受诟病的信用卡部分还款之后仍“全额计息”的问题,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议程。近日,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这个全社会关心的问题,最高法给出两个备选方案:一、直接支持“已还最低还款主张按剩余还款计息”。二、如果银行“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则“全额计息条款”无效;如果银行已经“合理提示”,但持卡人已经还款90%以上,可以按剩余金额付息。
从严格限制借贷利率、体现公平正义的角度看,裁判的天平应当倾向持卡人。所谓“利息”,应是实际借贷关系的衍生物,部分还钱即意味着部分借贷关系的终止,有关计息也应随之停止。让相对弱势的持卡人为已还钱款继续埋单,且“利息”之重远超民间借贷36%利率的红线,“全额计息”条款已违反《合同法》精神,构成“显失公平”,理应得到从司法到立法的适当矫正。
之前,银行业已经在舆论压力之下,取消了所谓“信用卡滞纳金”,但是对于“信用卡全额计息”,银行业还是没有松动的迹象(哪怕地方法院屡屡判决这一规定无效)。既然银行业舍不得放弃这块奶酪,那么就需要司法政策倒逼了。
摘自6月7日澎湃新闻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