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偷拍上司通奸”案,还有多少疑点待查?


  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证据交给了区纪委。之后,因侵犯隐私,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周某某未受处分,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池文对所受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将择期宣判。
  通奸向来令人不齿,官员通奸“罪”加一等。原告方认为,周某某多次上班时间外出通奸,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违纪违法问题,关乎公共利益,因此其隐私权应让位于监督权。不少网友也持这种观点,认为偷拍行为不侵犯隐私,甚至是正义之举,否则可能向社会传递消极信号,即监督、举报官员有危险。
  但本案中,这种说法很难成立。监督方式有正当和不正当、依法和非法之分,秘密安装跟踪器对他人行踪进行窥探和跟踪,已经逾越了正当监督的底线。不管跟踪偷拍的对象是谁、结果是什么,这种方式已涉嫌违法。
  该案争议焦点不止如此,还有副局长是否应受到处分。在公职人员上班打游戏、打瞌睡都可能受处分的情况下,作为领导干部的副局长多次上班时间通奸,且通奸地点还包括办公室,甚至可能存在权色交易问题,若不受调查处分,恐难以堵住悠悠众口。
  相关部门称,周某某和他人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党纪处分条例中的确有“造成不良影响”的表述,究竟如何理解这六个字,网友和相关部门存在较大差异。有网友表示,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注意保密、不被发现,或摆平问题的能力强、家庭没有破裂,相关部门就可以视而不见?
  一码归一码,民警违法跟踪偷拍应依纪依法给予惩处,而副局长作风问题也不能纵容。在小偷牵出贪官案例中,小偷绳之以法,贪官也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道理是一样的。本案中,民警自称去年6月向当地纪委寄送了举报材料,一个月后其上司周某某报案称隐私被侵犯,这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仅仅是巧合吗?
  5月13日下午,黄岩区委宣传部官微通告称,针对媒体报道情况,黄岩区委高度重视,区纪委等单位正进一步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将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事件如何收场,令人关注。    晚报评论员  陈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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