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孙向林 实习生 张妍)3月1日起《山东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该条例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该《条例》共有二十八条,对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及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经审查批准的,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场地未经国家安全事项审批,出租、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的,将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同时,《条例》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从七个方面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职责,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对互联网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对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查验;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国家安全技术检查和性能审核;对国家安全技术检查中发现的泄密漏洞和窃密装置依法进行处置;组织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向有关单位提供技术保卫指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还明确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技术保卫工作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