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曹希增)
5月26日下午,宁津县人民法院在该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刑事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许某某、王某某盗窃一案。该案由宁津法院院长任运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于2020年11月27日、12月16日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电动四轮车一辆、波尔山羊四只、马犬一只、金毛狗一只,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7520元。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二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从宽处罚。当庭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宣判后,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庭后教育。
此次庭审采用远程视频提讯的方式公开审理,二被告人均在德州市看守所内参与庭审,在法官主持下,严格按照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充分的质证和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画面流畅、声音清晰、程序规范。
“一把手”办案,不仅落实了院庭长办案工作机制,也对该院审判执行工作起到很好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接下来,该院将继续推行院庭长办案,不断提升审判能力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院庭长表率示范作用,不断提高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