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全县养犬重点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养犬重点管理区:城区内成德路、开元大街、清水河、创业大道、河滨路、马颊河、吴钟路、石佛大街合围的区域(见附件2),以及上述区域以外的城区住宅小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住宅小区。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的犬只名录,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关于公布德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的通知》执行。已饲养的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前自行妥善处置。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已饲养的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养犬人自《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单位饲养犬只的,犬只数量应当与护卫工作需要相符合。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禁止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申请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携带未在本县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本县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连续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三)养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 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3. 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 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的其他养犬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养犬管理举报电话:

庆云县公安局:110;

庆云县农业农村局:0534-5356553;

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534-3329110;

庆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0534-3225110;

庆云县公安局红云派出所:0534-3771110;

庆云县公安局市场派出所:0534-3427110。

四、犬只免疫注射点

庆云县王一诺宠物门诊部(开元大街农商行家属楼下,联系电话:15315809321);

庆云县永发兽药批发部(庆云县兽药市场33号,联系电话:13695347828);

庆云县尚堂镇乡村兽医点(庆云县尚堂镇政府驻地,联系电话:13791351262);

庆云县冬霞畜牧服务中心(庆云县严务乡政府驻地,联系电话:15953786678);

庆云县崔口镇畜牧大世界(庆云县崔口镇政府驻地,联系电话:15053403319)。

五、养犬证、犬牌办理登记点

1. 城关派出所辖区(城区渤海路以南,市场派出所辖区除外)、红云派出所辖区(城区渤海路以北)、庆云镇派出所辖区(彩云城、彩云金城、水岸豪庭、河畔花溪一期)到王一诺宠物门诊部办理,城关派出所驻点民警牟昆鹏,联系电话:19862067361,红云派出所驻点民警王光瑞,联系电话:19862067413,庆云镇派出所驻点民警匡金华,联系电话:19862067181。

2. 市场派出所辖区(各专业市场、海淘城、水岸花园、佰盛·未来城、状元府、云龙国际、高盛公馆、大元首府、河畔花溪二期、联发家园、幸福人家、汇金大厦、商城公寓、玉水家园、宁馨苑、交警家属楼、公路局家属楼、石油公司家属楼、灯具城家属楼、车站家属楼)到庆云县永发兽药批发部办理,市场派出所驻点民警王三兵,联系电话:19862067327。

3. 其他派出所辖区均到派出所办理。

六、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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