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冒要戴口罩、不滥食野生动物……德州文明行为怎么促进,市文明办想听听你的意见

关于征求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即日起至5月20日可向市文明办反馈。

电子邮箱:dzswmbxtk@126.com,联系电话:0534-2686132.

德州市文明办
2020年 5月9日

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加快建设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促进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主管机构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支持与引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和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

第八条【舆论宣传】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九条【总体要求】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公共交通】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交通行为规范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

(二)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三)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

(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车道行驶,不得占用人行横道,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车;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不得闯红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六)不得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七)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公共环境】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随地吐痰,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禁止随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向车外抛洒物品;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烟场所吸烟;

(四)禁止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

(五)禁止制造噪声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六)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禁止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

(七)集贸市场、便民网点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保持好责任区的容貌整洁和环境卫生清洁;

(八)沿街门店经营者应当遵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绿化美化、卫生整洁、车辆停放秩序良好、无乱贴乱画及店外无经营;

(九)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车辆使用者应当按规定区域内停放,不得阻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影响城市容貌;

(十)携带宠物外出,携带人应当使用牵引绳(链),即时清除宠物在城镇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十一)其他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公共秩序】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谈举止文明,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公众活动;

(二)遇突发事件,不聚集、不围观,服从政府及相关单位的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三)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

(四)露天表演、广场舞、健步走、持械健身等活动应当以不妨碍他人共享公共场所及设施、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基本前提;

(五)文明上网,禁止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禁止浏览不良网页,禁止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六)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

(七)其他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生态文明】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

(二)保护野生动植物,不滥食野生动物;

(三)节约资源,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分类收集、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四)文明用餐,绿色用餐,推行公筷公勺分餐的用餐方式,倡议餐饮企业提供公筷公勺,反对铺张浪费;

(五)其他生态保护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乡村文明】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耕地、林地、草场、水域,不破坏植被,不私挖乱采、不滥捕乱猎;

(二)自觉保持家中及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间打场晒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社区文明】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区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二)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杂物,主动清扫楼道卫生,主动清理楼内外张贴的小广告;

(三)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

(四)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

(五)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

(六)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七)其他社区物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家庭文明】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家庭文明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

(二)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四)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文明旅游】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旅游资源,不损坏景区的景观;

(二)遵守景区安全规定,服从景区管理,不扰乱正常旅游秩序;

(三)其他文明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鼓励倡导】 全社会鼓励倡导以下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为需要急救的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呼救,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三)依法设立志愿组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组织及器官;

(五)依法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济困、救孤等公益活动;

(六)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七)其他引领文明风尚、弘扬文明精神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曝光不文明行为】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对不文明行为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自律自治规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服务规范、自律章程、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推动相关单位、行业和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齐抓共管】公安、民政、司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文明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范执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岗位工作规范,积极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第二十五条【鼓励倡导行为的支持促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参加慈善公益的个人及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对表现突出的献血者和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在血液临床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不文明行为劝阻】公民有权劝阻、举报不文明行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物业服务、保安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劝阻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劝阻不文明行为,对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投诉与举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供协助。

第二十八条【文明巡访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市民文明巡访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公共秩序维护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依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垃圾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清运;

(二)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三)社区应当有正式办公场所,健全文化活动中心和党员教育、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新建不满五年的小区应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四)商业、办公、居住密集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根据城区道路实际情况,合理施划公共停车位;

(五)医疗机构、交通运输场所、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旅游休闲场所和商业经营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

(六)公共场所、窗口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人予以警告,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二十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路沿石以内人行道未施划泊车位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罚款:

(一)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污物的;(《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二)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的;(《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四)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影响城镇容貌的文字、图案,责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在城镇道路及公共场所散发商业广告、宣传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宣传品;未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散发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德州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制其本地投放总量。

第三十五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作为、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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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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