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打赢防疫硬仗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防控,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目前,疫情防控重点在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就国内疫情防控形势而言,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疫情防控形势呈现持续向好态势;就国际疫情防控形势而言,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正在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境外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世界经济贸易增长受到严重冲击,我国疫情输入压力持续加大,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链恢复面临新的挑战。基于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的精准研判和科学分析,工作重点应放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上来,继续保持我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态势。一方面,要继续抓紧抓实抓细国内疫情防控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入境人员集中隔离要求,巩固国内疫情防控成效;另一方面,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力争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努力完成全面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是实现防控目的的必然要求。面对疫情突如其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保障并迅速恢复经济生产成为疫情防控的重中之重。无疑,这些目标实现的价值前提是秩序,而现代化国家秩序实现的最重要的手段即为法治。法治为党和政府的防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个人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行为提供了可遵循的规则和结果预判,为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方式方法,切实保障了疫情应对有条不紊。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是非常状态下防止公权力无限扩张的迫切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运行可分为两种状态:平常状态和非常状态。面对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这种非常状态,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在某种程度上产生了一定的失衡。非常状态下,国家权力被赋予更多强制性力量,个人权利压缩。一方面,法治可以赋予国家权力在非常状态下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一定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考虑到公权力天然的扩张性,法治可在非常状态下限制公权力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公权力无限扩张对个人权利造成的侵害。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法治的首要意义在于使社会成员通过和平的而非武力的途径和方式解决社会群体之间的纠纷。由此,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不可否认,当前我国非常状态下的法治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必然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使得执法人员拥有了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同时,也要求疫情防控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动机、必须基于相关考虑、必须符合公正法则,切实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统一。

  坚持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关于应对本次疫情的法律有三部,即《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部法律均在第一条以立法形式阐明了立法目的。然而,在疫情防控中目的与手段并不总是相伴并存。非常状态下,为了达到疫情防控的目的,其手段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为达到合法目的,其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为达到合法目的,在面临多种手段选择时,手段强度不相当。由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开展疫情防控必须做到目的和手段都于法有据,同时根据疫情的级别调整,适时调整防控手段,使目的和手段相统一。

  坚持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法治的重要价值之一即为正义,正义的实现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分。实体正义依赖于最终结果的准确性。程序正义一方面作为实体法实施的手段,具有工具性价值;另一方面,程序正义有着不依赖于最终结果准确性的独立性价值,即并未对最终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促进作用,但却因为其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最终结果令人信服和遵守。这就要求,在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必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切实增强疫情防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杨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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