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卫健委:3月15日12时至24时,全市无新增确诊病例 | 山东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来了!

2月16日0时至3月15日24时,德州连续29日无新增确诊病例。




2020年3月15日12时至24时,德州市无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截至2020年3月15日24时,德州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37例(含出院病例33例,死亡病例2例),其中:德城区9例(含出院病例8例,死亡病例1例)、禹城市3例(含出院病例3例)、乐陵市7例(含出院病例7例)、宁津县3例(含出院病例3例)、武城县13例(含出院病例10例,死亡病例1例)、庆云县2例(含出院病例2例)。无疑似病例。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1571人,其中已解除医学观察1549人,尚有22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备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信息报告新要求,按病例确诊时医院所在县区统计;按省疫情信息统计要求,德州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告的病例,记入德城区发布。



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6日




全民战“疫”

德州在行动!

李猛书记这样要求





市委书记李猛——


▲要全力做好疫情期间贫困群众生产生活保障,深化困难群众摸底排查,准确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真实需求,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坚决防止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


▲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即时帮扶机制,对可能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众,纳入即时发现、即时帮扶范围,提前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


要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规划先行、多规合一,建立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体制机制,激发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发展的内生动力,促进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市委副书记、市长杨洪涛——


▲要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采用“共享工厂”、双层车间等方法,实现优势互补、集群发展,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各级各部门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抢抓施工黄金期,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和重点项目建设,全面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要积极招引龙头企业、优质项目,带动本地企业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通过政策扶持、基金导入等手段,精准服务本地企业,做优做强支柱产业,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德州在行动





1



注意!今后,德州市民凭码出行 | 办理登记入口+教程看这里!




3月15日,德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了在全市加快推进电子健康通行码应用工作视频会议,对电子健康通行码的推广和应用做了新的要求。按照要求,自3月12日起开始统一使用《山东电子健康通行码》。电子健康通行码借助于后台大数据手段,申请流程全面简化,不再实行基层核验签发,具有“省际互认、一人一码、一码查验、一码共享、一码通行”特点,满足重点场景通行应用。(详情点击此处)



2



德州一中、德州实验中学:为开学做好准备!




3月14日下午,德州一中老校区召开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协调会,强调全校一盘棋,各处室、年级要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认真落实省市及学校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把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为春季开学做好准备。3月12日下午,市教体局督导组到德州市实验中学督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迅速进入开学前的临战状态,抓紧做好学生返校开学各项准备工作。(详情点击此处)



3



16日起,德州到滨州、聊城、黄岛、商河的客运班车恢复运营!




3月15日,记者从德州汽车总站获悉,德州至黄岛、滨州、聊城、商河的多个班线班次自3月16日起恢复运营。(详情点击此处)



4



最新发布!德州所有县市区为低风险地区!山东这个地方成了“中风险”




3月15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经组织专家组对近期疫情态势综合研判,以县域为单位进行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评估,其中德州所有县市区为低风险地区。(详情点击此处)



山东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来了!
含多项补贴及其适用对象、申领流程





近期,围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我省出台一系列针对性政策。为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策快速落地、早见成果、多见成效。



一、一次性用工补贴

1.适用对象

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批下发,企业所在地负责落实。涉及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负责。

企业开工时间、在岗人数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2.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可采取企业书面承诺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企业。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三、职业介绍补贴

1.适用对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主要内容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由企业所在地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由各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研究确定,尽量简化程序、减少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程网办。

四、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延长公益性岗位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间也不再对免征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二)延长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

1.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

2.主要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五、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2.主要内容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1.适用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

2.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

七、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

就业见习单位。

2.主要内容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适用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2.主要内容

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九、职业培训补贴

(一)线上培训平台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2.主要内容

根据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3.资金来源

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1.适用对象

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2.主要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十、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适用对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2.主要内容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本市以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奖补。奖补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3.资金来源

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十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运营补贴

1.适用对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2.主要内容

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中小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4.申领发放流程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自行申报,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高校设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公示后拨付。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十二、就业风险储备金

1.适用对象

省、市、县(市、区)政府。

2.主要内容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省、市、县(市、区)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4.资金支出

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省、市、县(市、区)研究确定。

十三、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适用对象

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

2.主要内容

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系统比对确定,无需个人重新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核查是否就业。

十四、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具体范围由各市研究确定。

2.主要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3.资金来源

就业补助资金。

4.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各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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