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德州华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等344家公司(分公司)、德州市德城区霸丰数控机械设备厂等58家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案已经我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上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经公告截至目前,上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其行为属于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德州华鹏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等344家公司(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德州市德城区霸丰数控机械设备厂等58家个人独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名单见我局公告栏及德城区政府网站)。
特此公告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