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严惩!

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处于关键时期,需要凝神聚力、共克时艰。然而,网络上一些信息真真假假,谣言混杂其中,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干扰。

案情

网传“宁津新冠肺炎治愈者聚餐”,经查是谣言

2月15日下午,宁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接到线索,微信群内有人发布“宁津新冠肺炎治愈者徐某出院后与人外出吃饭”的言论及截图。经警方侦查确认,该传言不实,系犯罪嫌疑人井某捏造的虚假信息。

经查,井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1月22日,两人曾一起与多人聚餐,并拍摄了多条小视频。

2月15日,井某微信聊天时向好友发送与徐某聚餐的视频,并称该视频系2月14日徐某返回宁津后多人一起吃饭时所拍摄,发布不实言论。该信息经多个微信群转发后,引发强烈社会恐慌。

现场

故意造谣引发恐慌,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15日

井某明知徐某是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治愈者,捏造虚假信息造成恐慌。 2月16日,宁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给予井某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井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道歉。

经向宁津县张大庄镇疫情防控办公室核实,徐某出院后一直居家隔离,有工作专班负责日常管控。

民警表示,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明确了疫情期间严打的20类30个犯罪行为,其中就包括“编造与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法应严惩。

(记者董建新整理)

解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明确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群众转发朋友圈或网上一些后来被证实为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5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侵犯了法人商誉,依据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人人共同营造科学防治、理性应对的社会氛围,就是对疫情防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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