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墙引发的邻里纠纷
近日,庆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修缮房屋引发的邻里纠纷案。被告以“占院内空间”为由,阻拦原告进院修缮院墙,两家因此争吵不休。
案情
修缮外墙引争端,邻里诉至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系邻居,原告房屋位于被告房屋北侧,因原告房屋外墙脱落,于是想进入被告院内施工。原本只是一件小事,双方却因为修缮方式起了争执。
原来,争议外墙是土坯材质,原告提出想在墙外加装一层钢板,然后再抹泥浆。对这种修缮方式,被告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比原来的墙面厚出十几厘米,占了自家院内空间。就这样,被告阻止原告进入自家院内施工,原告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现场
邻居应为修缮提供便利,但细节需双方协商
考虑到双方是邻居,低头不见抬头见,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给双方当事人讲解邻里关系的重要性,但双方均不让步。
庭审中,被告称对原告修墙没有意见,但原告加装钢板不能超出以前墙面厚度,否则坚决不同意。原告则称,加装钢板后,墙面后期维护方便,对双方都有益。
最终,庆云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判决原告可以对院墙用钢板进行修缮,但超出墙面厚度不能超过5厘米,被告要对上述修缮提供便利。
(记者李智群整理)
法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中,原告到被告院内进行房屋修缮,虽然会给被告行使不动产物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未超过被告容忍义务的限度,这就是物权法相邻关系处理基本原则的体现。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人们本就应该遵循和睦、谅解、包容互助的心态和原则来处理邻里关系,但在当今法治社会,邻里相处既要注重人情,还要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