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主犯获刑十二年

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通讯员李昊)

2019年12月30日下午,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以张某强、赵某振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6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德城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陆续招募部分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利用“套路贷”的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德城区某投资公司、德城区某大厦等地,以低息免抵押放贷为由,诱使被害人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及车辆买卖合同等明显虚高数额的合同,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害人小部分数额钱款作为定金,后以缴纳质保金为由让被害人提取现金后交回定金的一部分,再谎称验车将被害人车辆开走藏匿,并以检验系统升级等理由推诿被害人,待被害人索要车辆及询问尾款发放时,被告人一方以车辆必须过户为由对其威胁、恐吓,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赎回车辆。

逐步形成以张某强、赵某振为首要分子,冯某良、王某、张某振、魏某振等人为固定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压被害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过多次与被告人近亲属充分沟通,各被告人共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德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冯某良、王某、张某振、魏某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冯某良、张某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判决被告人张某强、赵某振等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两万五千元,被追回的作为贷款本金的款项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德州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德州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德州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德州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德州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鉴于本网发布稿件来源广泛、数量较多,如因作者联系方式不详或其它原因未能与著作权拥有者取得联系,著作权人发现本网转载了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时,请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网将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