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明确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社会治理共同体,就是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以共建共治共享为原则,通过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等主体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共同享有发展成果,而构建起的协同治理、深度融合的有机共同体。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只有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着力解决主要矛盾、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只有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社会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才能确保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正确航向。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把加强党的领导作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第一位的要素,以更好地整合资源、协调动员,凝聚起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提高社会治理系统化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工作的一条红线,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使党组织的服务管理触角延伸到社会治理每个末梢,确保基层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着力解决主要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化。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成为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社会治理工作的重心。因此,要把人民作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不断满足新的社会需求,通过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社会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进入新时代,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尤其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在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上下功夫。一是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民主协商、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群体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促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二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引导群众学会和习惯在理性和法治轨道内平衡利益、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共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三是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加强“互联网+社会治理”的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打破数据壁垒,推动网络化、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社会治理要素相结合,打造“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四是提升社会治理专业化水平,加快社会工作者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健全社会工作者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动社会治理再升级。

□臧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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