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作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王振洁刘英君)8月6日,平原县法院审结一起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管某福予以强制医疗。这是自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后,平原县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书。

2018年11月25日23时许,被申请人管某福在其母亲赵某荣家门口,无故用锄头将赵某荣头部打伤,后赵某荣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管某福实施危害行为时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019年7月17日,平原县检察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平原县法院申请强制医疗。

法院受理后,管某福的妻子及管某福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律师谢某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表示对申请内容无异议,并称管某福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监护能力有限,不具备对管某福进行治疗和监管的能力,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院认为,被申请人管某福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申请机关申请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管某福予以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不仅关系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并设立强制医疗的启动、审理、执行程序,是适应现代法治的需要,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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