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管理办法:住宅区须按标准配建学校

我市印发《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

德州新闻网讯(记者 曹清 见习记者 刘潇 通讯员 赵海彬)为建立健全我市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幼儿园入园难长效机制,《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指出,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商住区及片区改造项目等,必须按标准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教育机构。《办法》明确了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规划建设3000人及以上,不足6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6000人及以上,不足2万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2万人及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高中阶段学校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规划,科学配建。

  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要符合省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在用地方面,《办法》规定,优先供应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非居民住宅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竞拍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各地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若配套教育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则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此外,《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配建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将使用权等移交给当地政府,由教育和体育部门组织办学。同时,我市将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把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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