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逃逸22天被抓时说——“知道自己迟早躲不过去”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姜振广

“知道我迟早躲不过去的,如今你们终于找到我了!事情发生后我很后悔,这段时间在家吃不好、睡不好,出去干活也心不在焉,自己内心特别煎熬……”这是今年3月26日,德州事故处理民警历时22天,抓获肇事逃逸驾驶人贾某望时,对方说出的话。

故事还要从3月4日这天说起。当天7时15分许,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某路口一辆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轻微受伤,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接警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立即派交通犯罪侦查打击队值班警组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事故发生后我就倒在地上了,对方也没有停车,我只看到是一辆红色摩托车,没看清有没有车牌号,其他的特征也记不清……”现场面对询问,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孙某无奈地对办案民警说。因案发现场早已没了肇事者踪影,民警立即开展了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并对现场肇事车辆遗留线索进行提取。

一切就绪后,该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办案民警在对现场周围视频监控进行调阅排查时发现,事发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晶华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大贝莱特公司门前驶入机动车道时,与沿晶华大道由南向北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碰,事故发生后二轮摩托车向北逃逸。

紧接着,办案民警以事故现场为中心,利用智能交通管控平台及公安天网工程对逃逸车辆轨迹展开追踪。但因监控设备有限“追踪”被迫停止在北外环北侧的一条小路处。专案组成员立即赶赴该车“消失地点”,并对周围商铺、工厂展开地毯式排查。经过几天的排查与蹲守,民警并未发现该车的踪迹。

专案组成员面对困难迎难而上,通过召开案件分析会,重新整理思路制定了下一步调查取证方案。民警立足事故发生地,对二轮摩托车的来车方向行车轨迹进行详细调查分析。果真,一组重大线索出现了:该车在乐普大道万象城小区出发,但是案发当天驾驶员面部戴了口罩,无法看清其具体的面貌特征。经民警对案发前一周该车的行车轨迹进行排查研究,获知该车每天都从该小区出发,最终成功获取到一张驾驶人面貌特征明显的监控卡口照片。

经过人脸识别系统及大数据警务云系统调查取证,专案组最终确定此人为贾某望,其家庭住址就在万象城小区,随即警方组织警力对该小区进行摸排。3月26日,民警来到贾某望家中,但并未见到其人。经过询问,其妻承认了贾某望肇事逃逸的行为,并帮助民警找到了贾某望。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技战法的综合应用,专案组于案发后第22天成功将肇事司机贾某望抓捕归案。“我有C1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事发后我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也为了逃避赔偿责任,才侥幸选择了逃逸……”在审讯室内,贾某望面对民警的询问连连自责,并说出了文章开头的那些话。

贾某望因一时侥幸选择了逃逸。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违反了法律都将受到严惩。目前,贾某望已被刑事拘留。【警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切不可因一时的侥幸心理选择逃逸,这样换来的只是更加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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