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新闻网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俞荣)
7月12日起,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7月2日,记者从省民政部门获悉,我省出台的《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变更登记并作出说明。
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其中,外资及港澳台资本举办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到设区的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受理申请材料。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