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幸溺亡行洪河道 家长状告水务局要赔偿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水务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德州晚报讯(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孙良玉通讯员张群翟书景)

去年,禹城一少年和同学在行洪河道中玩耍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其父母将当地水务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0万元。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水务局的管理行为与少年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小凯(化名,已满16周岁)与三位同学相约去禹城某干渠旁边的树林里烧烤。四人到达之后又临时起意,到该干渠往东不远处游泳。

一开始,四人在河边上抱着石头玩耍,但是玩水兴致未尽的小凯从浅水区域往里走了一点,一时大意竟溜进了深水里。一起游泳的涛涛(化名)想去拽他,但自己也溜进去了。另一位同学乐乐(化名)看到此时的危险情况赶紧跑上岸,到河边公路上拦住了一位路人,路人拿起树枝进行营救,把涛涛拽了上来。但此时,小凯已经消失在深水区。最终,小凯被捞出水面时已溺亡。

事发后,小凯的父母将当地水务局告上禹城法院。他们认为,涉案河道属于侵权法上的“公共场所”,作为涉案河道的主管机关,该水务局存在管理疏漏,这与孩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水务局应当对小凯溺水身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80万元。

禹城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小凯溺水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是小凯溺水死亡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院党组成员、民一庭庭长王学敏认为,在此案中的涉案河道是引黄总干渠向赵牛新河输水的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输水,此处不是公共场所和游玩场所,虽然当地水务局是该段河道的主管部门,但其无权阻止人们进入河道范围,也无能力保障进入河道范围的人员的安全,没有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义务;而且小凯事发时已经16周岁,接近成年人,他应该知晓进入河道游泳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且其父母应该尽到监护责任。该水务局的管理行为与少年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禹城法院驳回了小凯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凯父母于是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重审或改判,要求当地水务局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德州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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