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两年未发放

工作期间遭遇车祸致双腿受伤

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刘畅

8月23日,市民张女士拨打12345市民热线反映,她的丈夫在工作时间因工遭遇车祸,导致双腿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可自事故发生至今已有两年时间,原单位始终未发放“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今家中急需用钱,可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依旧未能达成一致。

工作时间发生意外双腿受伤办理离职

据了解,张女士的丈夫苏先生以前就职于德州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从事押运工作。2016年8月20日在运输途中,苏先生乘坐的车辆与前方车辆发生了事故,造成苏先生双腿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在家休养一年后,苏先生于2017年8月31日在单位办理离职。

2017年12月,相应的工伤理赔完成,但原单位应该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始终未发放。“我们住院23天,单位确实派人来帮过忙但也只来了13天。”张女士说,其丈夫住院期间始终无法离人,她只能辞职专心在医院照顾。苏先生出院后,因双腿受伤经常疼痛,所以至今未能找到合适的工作。

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公司愿意当面协商

张女士最近一次与该石化公司负责人商议此事是在两个月前。对方称只能给予“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0元,可根据张女士的核算,金额应为54127元,另还需护理费约2000元。因此,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共识。近日,张女士因家中急需用钱遂拨打12345市民热线寻求帮助。

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公司的一名周姓负责人,他表示按照苏先生的受伤情况,可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可苏先生长达一整年都未到岗,所以单位额外为其缴纳了一年的五险。同时,为了保证苏先生的治疗效果,单位曾为其先后三次办理转院,并派两名员工前往陪护,且在其治疗过程中先后给予家属张女士7000元。因此,该负责人认为,单位对于苏先生“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付应进行相应的折价。同时,公司认为张女士对于护理费的要求也并不合理。不过,他表示自己愿意与苏先生夫妇进行当面协商,并解决此矛盾。

超出合理期限的金额可进行相应折价

对于双方的困惑,记者咨询到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王攀峰律师。据王攀峰介绍,员工因工受伤所享受的“停工留薪期”期限需根据受伤部位来核算,在该期限内不仅单位需保证员工社保的正常缴纳,还应正常发放其工资,超出合理期限的保险缴纳金额可进行相应折价。如工伤保险中未赔付护理费用,则单位应根据护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或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护理赔付。

参照张女士和该单位负责人的说法,该单位在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的赔付金额中可对曾多付出的费用进行扣除,在补发工资时也可将已给予的7000元进行扣除,以避免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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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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