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年交通工具类投诉居第一 50余家乘用车销售维修企业被约谈



  3月14日,市工商局对全市50余家乘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企业行政进行约谈会。会上,针对近两年来消费者投诉内容,市工商局向企业提出行政告诫,各企业要设立专门的“消费维权服务站”,并要求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据悉,2017年,12345市民热线共受理商品类投诉13026件,反映较多的为交通工具、电子通讯等领域。其中,受理交通工具类投诉3502件,同比上升434件,占投诉总量的26.88%。交通工具类连续两年成为市民投诉第一位的商品。

  【案例】“订金”与“定金”一字之差要分清

  2017年7月,张女士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衢东路某4S店,看中一辆车并交纳定金3000元。后来,张女士因种种原因不想购买此车,但商家不同意退还定金。
  据了解,张女士与4S店的纠纷只因一字之差。原来,张女士认为当时交纳的3000元是“订金”,交钱时也没有仔细看自己签的合同内容。其实,4S店让张女士交纳的是“定金”。
  所谓“订金”,属于押金,可以退还;“定金”,但 有担保的意思,在合同中,不可以退款。张女士与4S店签订的协议,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与4S店负责人协商沟通,4S店负责人最终同意为张女士退还定金。

  【如何规避风险】口头承诺必须写入合同

  在实际的消费过程中,往往会遭遇意想不到的事件,消费者该如何规避风险的发生呢?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首先,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表述和承诺,有疑问的要询问清楚,汽车使用说明书也有相关的说明,消费者可以仔细阅读汽车的相关信息。另外,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必须写入合同内,才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签订正规的买卖合同,车辆信息务必填写详细,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颜色、型号等,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要同时写明。
  此外,消费者应重视一些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等;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方式和违约金额;确认销售方的印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

  【乘用车销售及维修服务企业存在六大问题】

  1.虚假宣传问题:利用广告或其它手段对汽车销售和汽车维修服务进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的欺骗行为。
  2.强制消费问题: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保险或商品、捆绑套餐服务、强制收取金融服务费、续保押金,以车辆销售紧俏或以装潢和加装配置为由,要求消费者在约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价提车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强制交易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3.消费欺诈问题:整车销售以旧代新、维修服务小病大修、以换代修,虚假标注、假冒或仿冒他人商品商标,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3C认证、进口证明等消费欺诈行为。
  4.不公平合同条款问题:利用不公平合同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5.产品质量问题:销售非原厂汽车配件冒充原厂件、国内生产件冒充进口件、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配件冒充合格配件等违法经营行为。
  6.其它方面的问题:包括销售车辆不提供合格证、出现质量问题转嫁举证责任等在内的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如何维权】不要拖延时间及时投诉

  一旦发生购买到“问题车”、不公平合同条款、产品质量差等问题,首先要和厂家、4S店积极沟通,看能不能通过沟通把问题解决。“如果沟通无效,并且产品是在‘三包’期内出现的问题,建议消费者尽快向主管部门投诉反映,不要听任经营者拖延时间。”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说。
  该工作人员还建议,遇到问题,不要放弃通过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并在此过程中尽可能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照片、损坏的零配件,维修记录及维修记录记载的故障原因分析等。德州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亭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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