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德州6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试行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自今年起,首先在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临邑县、庆云县和齐河县6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到2025年底前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意见》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按比例合理分担,按年度筹资。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5元,其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20元、个人承担10元、试点县(市、区)财政承担5元。试点期间个人缴费部分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暂不缴费。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保障长期处于完全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享受状态一致,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或预期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3级及以上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意见》明确,参保人员可根据护理需求选择相应的护理服务形式。医疗专护:指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指协议管理的医养结合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居家护理:指参保人员按病情需要享受护理人员上门提供护理服务。试点初期实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基础护理项目上门服务模式。试点阶段,居民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申报条件暂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申报条件执行,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护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在待遇标准方面,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保障形式和失能等级不同,确定不同待遇水平。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提高困难群众待遇水平,失能人员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及孤困儿童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90%,个人承担10%,自被纳入帮扶对象次月开始享受。

其中,医疗专护: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结算。享受医疗专护的重度失能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每床日总费用分别按照120元、160元、18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定额包干结算。享受机构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按照每床日总费用5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居家护理:享受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按服务项目结算。其中,对基本生活照料实行购买服务,标准为7元/天;对基础护理项目实行据实结算,根据具体项目费用标准按比例支付,月支付限额300元。

《意见》明确,为确保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确定2023年首先在德城区、乐陵市、禹城市、临邑县、庆云县和齐河县6个县(市、区)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完善制度框架及运行模式,到2025年底前实现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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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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