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上午,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水、张某强等五被告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德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刘印江担任审判长,与员额法官白雪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媛媛、书记员鲍万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水、张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车辆抵押贷款”为名,在德州市德城区天翔大厦、陵城区从事抵押车贷业务,招募周某风、郭某、孙某等实施敲诈勒索。孙某水、张某强为该团伙首要分子,郭某为会计负责对外放款、收取利息、记账等工作,孙某恩、张某明、彭某等人为业务员,孙某等人为拖车人员,周某风负责将车辆拖回后索要违约金。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用车辆抵押贷款为掩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肆意认定客户违约,后将客户车辆拖回藏匿,在收回贷款本金后,以“违约”为由向客户索要“违约金”等费用,系利用“套路贷”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7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孙某水、张某强、于某龙(另案处理)合伙成立车贷公司,其中孙某水、于某龙出资,张某强负责业务,审查车辆并对车辆估价、放款事宜,以“车辆抵押贷款”为载体,纠集他人实施多起犯罪,逐渐形成了以孙某水、张某强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周某风、郭某、孙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水、张某强、周某风、郭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孙某水等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对孙某水、张某强、周某风、郭某、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战决胜之年,德城区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突出打击重点,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工作圆满完成,用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